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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黔教办函〔2018〕213号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切实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职招生任务并做好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教办职成函〔2018〕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秋季中职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普招生大体相当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职招生任务并做好招生工作的通知》制订的中职招生任务分解落实并严格执行。职普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要积极引导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
二、优化招生专业和结构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以及我省主要产业发展,调整优化招生专业和结构,充分利用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应坚决调减招生规模;对办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三、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各地要严格审查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审核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等,面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高等职业院校开设中职学历教育班,要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严禁招生过程中进行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要加强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承诺和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四、强化招生宣传和服务
要加大综合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形式,结合职业教育活动周、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让广大考生和家长充分了解职业教育招生、助学和就业政策。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为考生提供面对面的政策解读。
五、规范联合办学行为要求
中职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必须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主办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中职学校,另一方为合格中职学校;省外学校在我省开展联合办学的原则上为国家级示范以上中职学校。
开展联合办学必须每年8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手续(见附件),逾期不再受理。市州内中职学校的联合办学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厅备案;跨市州的联合办学由双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厅备案;跨省的联合办学由双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属中职学校的联合办学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及相关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一律由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
六、完善督促检查问责制度
省教育厅每年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中职学校招生、联合办学等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查处违规招生、有偿招生、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联合办学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学校予以通报,扣减相关项目和资金安排额度,对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备案表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备案表
备案 学校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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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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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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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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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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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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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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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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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招生任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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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作招生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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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学校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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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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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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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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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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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专业 (多个专业的可加行)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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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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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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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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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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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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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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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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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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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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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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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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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合作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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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合作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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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学校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合作学校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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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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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案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合作双方学校、审批和备案单位留存;2.所有合作学校均需提供证明办学资格及合作办学的原件、复印件及等相关合作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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